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 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究屬公法或私 法上權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5 年 4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84931 號書函。 二、按行政機關與工友(含技工、駕駛)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93 號判決、100 年度裁字第 122 6 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07 號判決參照), 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第 39 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第 37 條所定 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 38 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關於 行政機關之工友依上開規定所享有之特別休假,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發給之工資,是否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若然,其 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 基準法之解釋及適用,建請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意見。 三、又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按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 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件行政機關之工友未休假加班費,倘貴總處認係屬公法上請求權 者,則來函說明一所引述貴總處改制前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2 月 24 日局企字第 0950004726 號及 94 年 8 月 19 日局企字第 0940024527 號書函所示「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之 見解,與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不符,不宜再予援用,附為 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