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06 環署綜字第10500317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 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主 旨: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該案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迴避之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執行疑義 ,本署已於本(105) 年 4 月 12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 函回復在案。 二、該函說明六已明確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 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因此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 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 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 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