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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0.10.05 中選一字第901455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
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全文內容:有關因颱風來襲,貴縣政府 7  月 31 日及 31 日宣布全縣停止上班、上
          課,因而發生 7  月 31 日欲辦理遷徙登記者,無法辦理,致居住期間不
          足法定標準,影響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乙案,復如說明。一、本案經准內
          政部 90 年 10 月 3  日台(90)內戶字第 9073819  號函送會議決議略
          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
          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
          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同條第 2  項:「前項居住期間之
          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
          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原
          狀。……」。90  年 7  月 31 日因桃芝颱風來襲,○○縣停止辦公及上
          課,導致民眾無法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入登記,影響其第 5
          屆立法委員及第 14 屆縣市長選舉選舉人、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為保
          障憲法第 17 條賦予人民之參政權,本案當事人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居住期間之計算,
          准予回復至 90 年 7  月 31 日起算。二、本案當事人居住期間之計算,
          應請貴縣戶政機關依上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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