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91.12.30 檔應字第09100058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與檔案法第 17 條、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 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 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0九一0一九九四八四號 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均係 規範政府資訊之公開。惟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係有關行政程序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資料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則旨在規範一般政府機關資訊之公開,其公開之對象為 一般大眾,自當包括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與個別行 政程序之進行無必然之連結,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妥為適用 法律。 三、至於檔案法第十七條所謂「理由」,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應可解釋為申請人之申請目的。究其立法意旨,確無 一定之限制。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自得依檔案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斟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