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6.27 台內民字第10102314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之一定規模之法令性質及授權依據疑 義案
全文內容:依本條例第 51 條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 ,須具一定之規模…。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 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 依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旨揭一定規模,係地方殯葬主 管機關認定殯葬服務業得否具有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格之標準,仍屬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應屬 本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