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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6.27 台內民字第10102314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之一定規模之法令性質及授權依據疑
義案
全文內容:依本條例第 51 條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
          ,須具一定之規模…。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
          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 
          依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旨揭一定規模,係地方殯葬主
          管機關認定殯葬服務業得否具有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格之標準,仍屬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應屬
          本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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