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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1.19 環署水字第106000588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之疑
義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故減
              輕點數項目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
              ,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係考量受處分對象之資力,
              並以該受處分對象為維持經營而經常雇用之員工人數認定,並非僅以
              特定製程所雇用之人數認定。
          二、另減輕點數項目之「三年內首次違規且未涉及本法第七十三條」,係
              指主管機關查獲之污染行為為 3  年內第 1  次違規且該第 1  次違
              規未構成情節重大要件時,得減輕點數,並非指首次違規前 3  年內
              無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時,得減輕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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