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1.19 環署水字第106000588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之疑 義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故減 輕點數項目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 ,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係考量受處分對象之資力, 並以該受處分對象為維持經營而經常雇用之員工人數認定,並非僅以 特定製程所雇用之人數認定。 二、另減輕點數項目之「三年內首次違規且未涉及本法第七十三條」,係 指主管機關查獲之污染行為為 3 年內第 1 次違規且該第 1 次違 規未構成情節重大要件時,得減輕點數,並非指首次違規前 3 年內 無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時,得減輕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