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9.11 農企字第10307268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案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 案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8 月 29 日府農務字第 1030146205 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3 條規定「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依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申請人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即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證明)之申請核發,並未限制申請 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得請。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初為行政程 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按農用證明係審認該申請之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無誤,俾供持憑辦 理不課徵稅、免徵遺產贈與稅或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用途,爰有辦理 上開業務需要者,申請農用證明。惟依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租人非納稅義務人,亦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故應無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