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2.09.05 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 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 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 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 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 貴調查站因調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他字第 596 號 案需要,函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調查站 102 年 8 月 6 日調屏廉字第 10270522890 號函 。 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4 章執行徵選相關 事宜,俟鑑價作業完成後,方依同辦法第 22 條規定,改依政府採購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及簽約事 宜,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96 年 9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45500 號函示,略以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應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徵選出公共藝 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14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 標。」 四、有關貴調查站所詢事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 所列招標方式之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公共藝術設 置辦法第 11 條及第 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 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之規定應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 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五、參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之廠商或自然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規定,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之。 六、興辦機關為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0 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 九條規定……」,委託公共藝術設置顧問(或秘書)辦理,故委託公 共藝術設置顧問(或秘書)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能否參與投 件及徵選應受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 正 本: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 副 本: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各縣市文化局、五都市政府文化局、交通部公共藝術 審議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共藝術審議會、本部法規會、藝術發展 司、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承辦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