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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教育部 107.03.09 臺教學(三)字第10700263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等規定參照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討論,建議均應基於認同性別
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採共識決之方式決議
主    旨:所詢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調查報告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
              070014867 號函轉貴局 107  年 2  月 2  日新北教特字第 1070245
              934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學
              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
              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第 3  項)前項小組成員
              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
              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
              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
              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爰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之成員可能即為性平會
              委員,該成員亦可能代表調查小組於性平會報告調查結果,其執行法
              定之工作內容並無迴避疑義。惟如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性平會委員之
              職務執行上,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
              申請迴避。
          三、至性平會於審查調查報告時表決方式係採多數決抑或共識決方式乙節
              ,查性平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定有主管機關及學校性平
              會之組成規定,除人數、性別比例及組成成員代表性外,特別強調性
              別平等教育之專業或應具性別平等意識。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並
              定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定義;於此前提,性平會對於議案或調查報告之
              討論,建議均應基於認同性別平等教育之價值與專業,對於會議討論
              事項(無論議案或調查報告)採共識決之方式決議(遇爭議情形需採
              多數決時,應請詳為註明理由)。倘有無共識之議題,得另收錄委員
              具體建議或論述意旨,納入委員會議紀錄(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暨各分組會議議事原則參照)。另學校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及
              會議紀錄均需陳報本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
              ,屆時由各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本權責予以督導檢核,以落實校園性
              別平等教育工作之推動。
          四、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及學校知照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
          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
          國立國民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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