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5.06.18 FDA 食字第105900769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酒廠於釀酒過程所產生的酒糟(酒粕)提供給民間企業加工後,作為 相關產品銷售,前述產品若有食安之問題,該公司是否會有負擔法律之責 任
主 旨:有關酒廠於釀酒過程所產生的酒糟(酒粕)提供給民間企業加工後,作為 相關產品銷售,前述產品若有食安之問題,該公司是否會有負擔法律之責 任。 說 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而制定,所稱之「 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準此,欲供作食品使 用之原料,本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按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復按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規定:「(第一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 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第二項)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罰之。」。準此,有關食品違規案件之責任歸屬,應就個案違規 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三、倘係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等事項違反規定,因原料供應商並未為 任何不法行為,自不需承擔法律上責任;惟如違反情事係來自於使用 之原料不符合規定,則原料供應商自仍得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依法 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