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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6.05.01 衛部醫字第10616634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醫療機構得依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之規劃,提
供日間照顧服務
主    旨:重申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醫療機構得依醫療法第 77 條及「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6 條規定,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服
          務,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6  年 4  月 12 日高階主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兼
              復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106  年 3  月 30 日新縣衛醫字第 106000566
              0 號函。
          二、旨揭事項前經本部 105  年 3  月 2  日部授家字第 1050800069A
              號函(諒達,如附件)闡釋在案,惟邇來仍有醫療機構辦理日間照顧
              服務之疑義,爰予重申。
          三、前揭函釋已闡明,按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
              ,協助辦理社會福利有關之醫療服務事宜;次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
              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6 條規定,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
              位包括醫療機構。基此,醫療機構得依貴府衛生局、社會局(處)之
              規劃,提供日間照顧服務。
          四、醫療機構辦理「日照中心」者,如係以設立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應依
              「建築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各機構類別區分使用建管規定;
              但如為利用醫院內設施提供服務,非屬獨立之機構,應依醫院適用之
              類別規定。
          五、另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
              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
              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爰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106 年 6  月 3  日
              )後,仍應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至於有關醫療法第 77 條所稱「委託」之形式及程序為何,法無限制
              。又未涉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自不受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相關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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