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 106.05.01 衛部醫字第10616634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醫療機構得依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之規劃,提 供日間照顧服務
主 旨:重申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醫療機構得依醫療法第 77 條及「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6 條規定,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服 務,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6 年 4 月 12 日高階主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兼 復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106 年 3 月 30 日新縣衛醫字第 106000566 0 號函。 二、旨揭事項前經本部 105 年 3 月 2 日部授家字第 1050800069A 號函(諒達,如附件)闡釋在案,惟邇來仍有醫療機構辦理日間照顧 服務之疑義,爰予重申。 三、前揭函釋已闡明,按醫療法第 77 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接受政府委託 ,協助辦理社會福利有關之醫療服務事宜;次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 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6 條規定,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 位包括醫療機構。基此,醫療機構得依貴府衛生局、社會局(處)之 規劃,提供日間照顧服務。 四、醫療機構辦理「日照中心」者,如係以設立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應依 「建築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各機構類別區分使用建管規定; 但如為利用醫院內設施提供服務,非屬獨立之機構,應依醫院適用之 類別規定。 五、另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 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 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爰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106 年 6 月 3 日 )後,仍應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至於有關醫療法第 77 條所稱「委託」之形式及程序為何,法無限制 。又未涉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自不受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相關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