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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7.26 府都規字第11030583471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
主旨: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共享廚房係指「一營業場所『同時供 2家以上業者進駐使用廚房設
      備』調理餐食,以外送予消費者食用為主」,非屬本自治條例第五
      條附表之使用組、使用項目。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屬正面表列之使用分區,因其允許或附條件允許
      使用項目未列舉共享廚房,故該等使用分區皆不得設置共享廚房。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
      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
      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共享廚房因營業特性經本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特公告本
      市商業區及比照商業區使用之其他使用分區應限制設置,建築物使
      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社區參與程
      序準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四、檢附臺北市得設置共享廚房之使用分區一覽表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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