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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1.21 北市都規字第11031032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土地位於科技園區內住商混合區,其未符合都市
計畫書內寬深比規定是否得以開發建築,及辦理開發涉及臺北市畸零地使
用自治條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說明
主旨:有關本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內住商混合區未符合都市計畫書內寬深
      比規定之土地是否得以開發建築,及辦理開發相關疑義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110年11月23日北市地發區字第110702
      0402號函辦理,兼復○○○建築師事務所 110年11月 5日高工字第
      110006901 號函及○○○建築師事務所 110年10月30日函。
  二、有關所詢住商混合區之開發寬深比一節:
      (一)依本府 108年10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830902671號公告實施
            「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
            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
            次修訂)」規定,「住商混合區」建築基地面積不得小於1,
            000 平方公尺,寬深比例不得大於三比一且不得小於一比三
            。惟查本市北投區○○段○○、○○及○○地號土地雖屬本
            府辦理區段徵收後配回之抵價地,惟自配回伊始即未符合前
            開都市計畫書內寬深比例之規定。
      (二)查本府99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 09902865200號公告實施「
            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
            」即載明相關寬深比之規定,該規定係為避免配地時產生基
            地過於狹長而不利建築規劃配置之土地。本案土地係經土地
            開發總隊以分配權利最大化之原則進行選配作業,建築基地
            既已配地完成,雖其寬深比大於 3比 1,但土地形狀方整不
            影響建築配置。
      (三)按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略以):「建築基
            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畸零地:......三、因都市計畫
            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致寬度或深度不符合土管自
            治條例規定」,考量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同為整體開發及地
            籍整理方式,經完成區段徵收應與完成市地重劃之土地應為
            可建築之土地,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爰參酌
            前揭畸零地自治條例精神,前開○○段○○、○○及○○地
            號土地得依配回土地規模進行開發。
  三、有關所詢綜合設計放寬部分,查本府 104年 7月 6日北市都規字第
      10433898600 號函釋該住商混合區之主體仍為「住宅區」,不得適
      用綜合設計放寬獎勵;至涉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容積移轉之環境補償措施一節,本案
      既經前開函釋說明「住商混合區」之主體仍為「住宅區」,則公設
      容移回饋措施請依審議參考範例「住宅區」規定檢討。
  四、有關住商混合區地面層規劃一節,依前開都市計畫書規定地面層應
      為非住宅使用,就其實質規劃設計之面積、動線等如有相關疑義,
      請提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委員會審議。
  五、有關該分區辦理容積移轉一節,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8條規定(略以):「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
      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40%。」
      本案基地位屬區段徵收範圍,屬整體開發區,其容積移轉上限請依
      前開條文辦理。
  六、另有關「堤防用地」如臨可建築土地是否可認為基地面前道路一節
      ,經檢視本案都市計畫範圍內並無建築基地臨接堤防用地,該堤防
      用地亦非屬本案都市計畫範圍之道路系統。
  七、本案副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路○○段○○號○○樓
      之○○)、○○○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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