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eTag 之 EPC 外碼如與 ETC 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 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 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處函詢 eTag 個資疑義及因應方案,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10 年 3 月 25 日北市交工控字第 11030229812 號函。 二、有關 eTag 之 EPC 外碼是否屬於個資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 (一)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個人資 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而得以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係指該等資料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 結等,始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所稱個人資料,並未要求所有 足使特定資料主體被識別之資料都必須由蒐集者一人掌握(本會 1 09 年 7 月 24 日發法字第 1090015912 號函釋參照)。 (二)查申辦 ETC 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 交通部高公局)持有,惟貴處蒐集 eTag 之 EPC 外碼,倘與上開 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 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 有個資法之適用(法務部 104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10403 501110 號書函意旨參照)。 (三)至於貴處來函說明一(一)提及法務部 105 年 4 月 8 日法律 字第 10503505760 號函所述意旨,係指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 料予以加工匿名後無從識別之判斷標準,與本件係原始蒐集未加工 匿名前之資料是否具有間接識別可能之情況不同。 三、有關貴處蒐集 eTag 之 EPC 外碼,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規定: (一)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同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查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組織規程第 3 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組織規程第 3 條等 規定參照),惟貴處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 eTagEPC 外碼作為執 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 害之方式,而符合上開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之規定,仍請貴處本於權責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