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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eTag  之 EPC  外碼如與 ETC  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
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
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處函詢 eTag 個資疑義及因應方案,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10  年 3  月 25 日北市交工控字第 11030229812  號函。
          二、有關 eTag 之 EPC  外碼是否屬於個資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
          (一)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個人資
                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而得以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係指該等資料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
                結等,始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所稱個人資料,並未要求所有
                足使特定資料主體被識別之資料都必須由蒐集者一人掌握(本會 1
                09  年 7  月 24 日發法字第 1090015912 號函釋參照)。
          (二)查申辦 ETC  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
                交通部高公局)持有,惟貴處蒐集 eTag 之 EPC  外碼,倘與上開
                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
                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
                有個資法之適用(法務部 104  年 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10403
                501110  號書函意旨參照)。
          (三)至於貴處來函說明一(一)提及法務部 105  年 4  月 8  日法律
                字第 10503505760  號函所述意旨,係指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
                料予以加工匿名後無從識別之判斷標準,與本件係原始蒐集未加工
                匿名前之資料是否具有間接識別可能之情況不同。
          三、有關貴處蒐集 eTag 之 EPC  外碼,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規定:
          (一)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同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查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組織規程第 3  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組織規程第 3  條等
                規定參照),惟貴處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 eTagEPC  外碼作為執
                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
                害之方式,而符合上開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之規定,仍請貴處本於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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