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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06 發法字第109000305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
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方符合比例原則
主    旨:有關貴總處「用人機關調閱公務人員履歷表之法制意見調查表」,本會意
          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9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3461  號書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
              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特種個人資料及一般個人資料;同法第 6  條
              第 1  項但書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公務機關對於保有之個
              人資料,得依法律明文規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三、按公務人員陞遷法(下稱陞遷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等
              規定,各機關於職務出缺辦理公務人員陞任及遷調時,應公開甄選,
              並依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
              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查本案徵才
              機關基於執行前開陞遷法之規定,於貴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
              要求應徵者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前開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而貴
              總處基於上開陞遷法提供公務人員履歷資料予徵才機關,亦符合個資
              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
              定」。
          四、至於貴總處所詢「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
              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一節,無礙徵才機關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及
              貴總處依法律明文規定提供履歷資料。又貴總處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
              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俾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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