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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30 發法字第109200033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36、60 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
,與為執行同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
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依不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尚難要求二
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各機關執行新北市海岸線從事釣魚活動之違規名單清冊互通
          ,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3  月 10 日新北觀管字第 1090370626 號函。
          二、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規定,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機關得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不遵守該限制
              命令者,依同法第 60 條規定得處以相關罰鍰。新北市政府為風景特
              定區、國家公園以外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並於 100  年間公告
              轄區內「從事釣魚行為者應穿著救生衣」。
          三、次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於風景特定區違反管理機
              關公告危害安全之行為,得處以相關罰鍰。交通部所屬北海岸及觀音
              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風景特
              定區管理機關,並於 105  年間分別公告「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靠近岸
              際活動,應注意危險波浪(瘋狗浪)並穿著救生衣,不得有危害自身
              或他人安全之行為」。
          四、查新北市政府係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及第 60 條規定,就管
              轄水域內遊憩活動安全而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前開二管理處係
              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
              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就不同違規行為而蒐集民眾個人資料,係依不
              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是以新北市政府尚難據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及第 60 條之規定要求二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
              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正    本: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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