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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04.04.15 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886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特定地號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35、36  條附條件允許作為飲食業使用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協調 台端陳情內湖區舊宗段○○地號建案頂層作為餐飲業使用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 104年 3月11日議秘服字第 10419089170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案土地屬舊宗段○○地號位屬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計畫案南段地區(以下
      簡稱南段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為科技工業區( D)區,該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符
      合「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
      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都市計畫書相關規範,依都市計書該
      區允許比照本市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意即應符「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
      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再按該輔導管理辦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下列使用項目
      得於園區內設置,略以:「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之社區遊憩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
      醫療保健服務業…」,故「飲食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 150平方公尺之冰果店
      、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廳、泡沫紅茶店、餐廳 [館 ]、咖啡館、茶藝館
      )得按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5條、第36條附條件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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