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01.07 北市都新事字第096082769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 有傾頹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第 2、6 款劃定 都市更新地區,不適用第 19 條第 4 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 規定
主旨:本處96年12月27日召開研商「有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變更之都市計畫案 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後續辦理更新之相關適用法令疑義」會議紀錄。 說明: 一、有關本府92年11月 5日府都二字第 09224840700號核定公告「變更臺北市南港區中南 段二小段 383等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計畫案」係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為配合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建設」 辦理,依內政部93年 1月 7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釋結論(一)第 3項,係 指該都市計畫變更符合第 4點所提「其他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得 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二、經查該計畫書所敘劃定更新地區之原因係因居住環境惡劣,建物年代久遠,有傾頹妨 害公共安全之虞,應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條第 2款及第 6款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非 屬都市更新條例第 7條所稱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規定。 三、由於本案劃定之更新地區非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3款劃定更新地區之規 定,故不適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 4項有關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