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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
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
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
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
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
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
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
          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本(110) 年 11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4615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
              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
              ,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
              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是以,有關貴部函詢旨
              揭事項,倘有其他特別規定(例如戶籍法第 65 條規定)應優先適用
              之,倘無其他特別規定,則私立醫院(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
              資料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之法定要件,始得
              為之;戶政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機關,核屬特定目的外
              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合先敘明。
          三、綜觀貴部來函附件苗栗縣政府函說明三及苗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防治
              委員會 110  年度第 2  次保護網絡聯繫會議紀錄列管事項一等內容
              ,本件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資料,究係基
              於「醫療所需」抑或是「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
              定目的,建議先予釐明,以判斷其適法性,分述如下:(一)私立醫
              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 1
              、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另查醫療法第 81 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 12 條之 1「醫師診治
              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
              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病人就診
              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
              、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
              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 1  項)病人
              為無行為能力人…,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
              人。」等規定。本件私立醫院對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為踐行上開醫
              療法等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 2、另參照法務部 104  年 8  月 20 日法
              律字第 10403510420  號函之意旨,本件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
              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4  款「為防止他人
              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依具
              體個案審酌。(二)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
              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查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第 1
              項「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
              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
              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
              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醫事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
              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等規定,本件私立醫院對
              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倘依前開規定應踐行通報後,後續所需相關身份
              及家屬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則通報之
              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
              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因涉及衛生福利部之權責,建請向
              該部再予釐明。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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