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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113.03.22 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
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主    旨:所報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餘業已備查。
說    明:一、復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授人管字第 1133001512 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
              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
              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
              函報本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旨揭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序文有關貴府各局、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
              ,並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之規定,顯已牴觸「地方制度法」規定,應
              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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