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5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 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停止適用原 111 年 1 月 22 日北市都規字第 1113008936 號函之作業流程規定
主 旨: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 業流程,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為配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有關建築基地符合本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0、25、37、45、52、66 條規定無法依法定 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而擬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 關作業流程,修訂如下: (一)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核。 (二)非屬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惟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 議者,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委員會審核。 (三)無須經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審議,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 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前開規定併於建造執照放寬建蔽率: 1.受限於航高限制者。 2.基地臨接道路寬度 6 公尺以下者。 3.未達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最小建築基地規定,並經 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核准單獨建築或屬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 例第四條所列各項非屬畸零地情形得單獨建築之基地。 (四)非屬前開各項者,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二、為利後續審核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無法依法 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供放 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法定容 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 續查核。 三、本局 111 年 1 月 22 日北市都規字第 1113008936 號函,「有關 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相 關作業流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 ○○同業公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