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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6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53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個案申請突破「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
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為整合並簡化
程序之審核方式與涉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規定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主    旨:有關個案申請突破「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原則性規定之處理原則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113  年 6  月
              12  日北區字第 1138073446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公告「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大理街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規定(略以):「九、其他規定事項……(二)本管制準則中原則性
              規定可因個案而定,如更新申請案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同意,可不受此原則限制,依委員會決議為準。」敘明管制範圍內
              原則性規定可因個案而定,並例舉得經都更審議同意不受原則規定限
              制。
          三、考量本地區雖鼓勵辦理都市更新,但非限以都市更新開發,故個案申
              請不受原則規定限制,除都更審議外應尚得透過其他程序辦理。為整
              合並簡化程序,爾後位大理街都設管制要點範圍內個案申請放寬原則
              性規定者,審核方式如下:
          (一)屬都市更新案者,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核。
          (二)非屬都市更新案惟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
          (三)其餘由本局(都市規劃科)審核。
          四、案涉○○公司於本市萬華區○○段○○小段○○、○○、○○、○○
              、○○地號等申請多目標使用案,依大理街都設管制要點(略以):
              「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其中變一、C2、C4、C5  與 D8 街廓
              設置停車空間標準應以加倍留設為原則。」應加倍留設停車位一事,
              因該案非屬都更申請案,且開發樓地板面積達 1  萬 5  千平方公尺
              以上,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 3  條
              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應提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爰依前揭審核方式,該案倘經本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得不受加倍留設停車空間原則性
              規定限制。
正    本: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
          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法規查詢
          系統)
副    本:○○○○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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