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7.10 北市都授新字第11460317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所定申 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之補助請領時限計算方式,若都市更新會如欲調整更新 單元範圍得自「核准變更立案」之日起算;至變更會址、理事長名稱等情 形,與前開情形有別,其申請補助時限仍應依原核准立案日期起算
主 旨:有關「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所定補 助請領時限計算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下 稱更新會)立案階段經費補助應於「核准立案之日起 1 年內」檢具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本府控管補助案,將補助申請 時限明確化,以鼓勵更新會在核准立案後加速推動自主更新,先予敘 明。 二、考量更新會如欲調整更新單元範圍,應先由原範圍會員大會完成同意 範圍調整議決,將議事錄送請本府備查後,再由新範圍會員大會完成 議決,由原更新會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變更立案,並換發立案 證書及圖記印模,其行政處分性質與原核准立案相當,爰有關補助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之申請時限,得自「核准 變更立案」之日起算,以貫徹前開補助辦法立法意旨。 三、承上,倘更新會已申請核准立案階段補助獲准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補 助;至變更更新會會址、理事長名稱等情形,與前開因調整更新單元 範圍而經本府「核准變更立案」之情形有別,其申請補助時限仍應依 原核准立案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