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7.10 北市都授新字第11460317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所定申
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之補助請領時限計算方式,若都市更新會如欲調整更新
單元範圍得自「核准變更立案」之日起算;至變更會址、理事長名稱等情
形,與前開情形有別,其申請補助時限仍應依原核准立案日期起算
主    旨:有關「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所定補
          助請領時限計算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下
              稱更新會)立案階段經費補助應於「核准立案之日起 1  年內」檢具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本府控管補助案,將補助申請
              時限明確化,以鼓勵更新會在核准立案後加速推動自主更新,先予敘
              明。
          二、考量更新會如欲調整更新單元範圍,應先由原範圍會員大會完成同意
              範圍調整議決,將議事錄送請本府備查後,再由新範圍會員大會完成
              議決,由原更新會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變更立案,並換發立案
              證書及圖記印模,其行政處分性質與原核准立案相當,爰有關補助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之申請時限,得自「核准
              變更立案」之日起算,以貫徹前開補助辦法立法意旨。
          三、承上,倘更新會已申請核准立案階段補助獲准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補
              助;至變更更新會會址、理事長名稱等情形,與前開因調整更新單元
              範圍而經本府「核准變更立案」之情形有別,其申請補助時限仍應依
              原核准立案日期起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