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8.07.16 部銓一字第09830863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等規定參照,各 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倘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依規定應重新銓敘審資格俸 級者應徵,宜先告知相關轉任及核敘官職等俸級規定,避免人員進用後, 因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俸級結果,影響權益,致生相關爭議
全文內容:一、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如擬外補,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 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至公告期 間之算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有關期間規定計算。 二、為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實際需要,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 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以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 之要件。 三、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倘有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依規定應重新銓敘 審資格俸級者應徵,宜先告知其相關轉任及核敘官職等俸級規定,避 免人員進用後,因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俸級結果,影響其權益,致生 相關爭議。 附 註:114 年 6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 業已刪除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