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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111.12.26 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
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
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直轄市政
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
職務歸系註銷
全文內容:一、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
              政府置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
              長 1  人;置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
              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二、內政部 111  年 12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110148624 號函略以,直
              轄市政府倘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依法應減置副市長及
              副秘書長各 1  人,其中副市長部分,依該部 111  年 3  月 4  日
              台內民字第 1110106366 號函規定,為利市府重要政務職位任免得有
              過渡期,至遲應於人口未滿 250  萬人後之下屆市長就任時減置副市
              長 1  人;惟如該屆直轄市長任期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後,
              副市長有 1  人出缺時,即不得再予進用,又直轄市政府增置副市長
              與副秘書長之人口數基準相同,倘常任職副秘書長職務出缺時尚不得
              再甄補任用。
          三、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
              ,將涉及該等職務任用適法性疑慮,依前開內政部 111  年 12 月
              15  日函規定,直轄市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副秘書長職務出
              缺時不得再甄補任用,爰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
              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倘於職務歸系
              註銷前,擬辦理副秘書長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時,本
              部均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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