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111.12.26 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 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 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直轄市政 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 職務歸系註銷
全文內容:一、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 政府置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 長 1 人;置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人以 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二、內政部 111 年 12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110148624 號函略以,直 轄市政府倘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依法應減置副市長及 副秘書長各 1 人,其中副市長部分,依該部 111 年 3 月 4 日 台內民字第 1110106366 號函規定,為利市府重要政務職位任免得有 過渡期,至遲應於人口未滿 250 萬人後之下屆市長就任時減置副市 長 1 人;惟如該屆直轄市長任期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後, 副市長有 1 人出缺時,即不得再予進用,又直轄市政府增置副市長 與副秘書長之人口數基準相同,倘常任職副秘書長職務出缺時尚不得 再甄補任用。 三、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3 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 1 人時 ,將涉及該等職務任用適法性疑慮,依前開內政部 111 年 12 月 15 日函規定,直轄市人口下降至未滿 250 萬人,副秘書長職務出 缺時不得再甄補任用,爰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 副秘書長有 1 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倘於職務歸系 註銷前,擬辦理副秘書長職務歸系調整或任用遞補之銓敘審定時,本 部均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