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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6.0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63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跨境電商如經核准在臺投資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雖未在臺設立分公司
惟涉及在我國境內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自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主    旨:有關貴部函復經濟部為郭委員國文質詢案,以副本抄送本籌備處詢問跨境
          電商在我國境內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是否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5  月 15 日數授產經字第 114000356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依屬地原則,
              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應適用本法規
              定;是以,若外國法人或團體至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
              料,自應有本法之適用。有關貴部所詢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蒐集個人
              資料之行為,是否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乙節,如其經核准在臺
              投資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雖未在臺設立分公司惟涉及在我國境內
              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依前開屬地原則,自應有本法規定之適用。
              另本法目前對於各類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事務之監管,係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就其所營事業一併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認有必
              要,且有本法第 21 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時,亦得對非公務機關之國
              際傳輸個人資料行為,予以限制之,併此敘明。
正    本: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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