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4.10.31 府授都企字第11430747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 社會住宅分發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之續租資格檢討案之相關說明
主 旨:有關「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社會住宅
分發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之續租資格檢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查本府前以 112 年 10 月 27 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 112304893
5 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下簡稱出租辦法)並增訂
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承租戶家庭成員就讀承租社會住宅
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者,修業期未滿且經管理者
同意者,得延長租期至十二年,該條立法意旨係考量本市社會住宅部
分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因有就讀鄰近社會住宅之國民小學需求或事實,
惟受限於未取得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資格,導致家庭成員於社會住
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滿最長六年時需搬離現住社會住宅。經評估上
述情形採用轉學或通勤以因應學區轉變或搬家之情事,考量孩童作習
及成長環境穩定性,並照顧家庭成員尚於國民小學修業期未滿之申請
人接送通勤需求,爰增訂之。
二、考量學童依本府教育局之專案入學政策(如南港軟體科學園區員工子
女優先入學措施)入學本市轄內其他公立國民小學者,與就讀社會住
宅所屬或分發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均屬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就讀
之情形,同有保障其就學權益及成長學習環境穩定性之需求,爰准比
照《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
形,延長其承租期間為 12 年。
正 本: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副 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
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