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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4 北市法一字第9020307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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