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10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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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公立公墓內墓基使用年限為七年,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期滿由管理機關通 知墓主自行洗骨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或其他專門藏放骨灰 (骸) 之 設施內。逾期未處理者,管理機關得代執行,所需費用由墓主負擔。 屍體不能腐爛者,不適用前項使用年限之限制。 私立公墓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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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