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1 北市法一字第9020889100號函
中央法規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86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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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 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 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 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