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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8 北市法一字第8920628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30 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 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前三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
  • 第 130 條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 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公證人就債權人 已為對待給付予以公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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