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08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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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1 條本規則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 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得禁止之。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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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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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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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 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 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