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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消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31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二、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原則 之規定。
  • 四、占建物地面層部分為騎樓供公眾通行者,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面積, 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依第三點規定計算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 十一、於本原則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提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案件,占用人願依管理機關所訂期限騰空返還並辦理庭上和解者, 適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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