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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司法院秘書長 89.10.05 (89)秘台廳行一字第215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6 條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 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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