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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5.14 (90)法律字第014529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臨櫃裁罰銷 號、收據、裁決書列印及扣件管理工作等有關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自動繳納案 件之處理銷案及裁決收入統計帳務處理及逾期案件之裁決、易處吊扣 銷及積案催繳等有關事項。 四 第四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肇事、異議 、訴訟案件之調查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及受理民眾陳述、法令解說各 項服務工作等有關事項。 五 資訊室:掌理本所電子資訊處理等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收發、移送、總務、出納、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等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務等事項。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 一 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 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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