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1.01.21 法律字第0910001765號函
中央法規
- 公文程式條例(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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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 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具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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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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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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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 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 影響精神藥品。 三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