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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90.10.05 (90)交路字第056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 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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