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3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9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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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市市區道路由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 、交通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業務劃分如左: 一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挖掘,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 維護及公共設施使用道路、建築使用道路等之管理,為工務局。 二 公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站位、站牌、候車亭 、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維護,停車場之 管理及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道路或專用道路之核定及管 理為交通局。 三 市區道路之清潔維護為環境保護局。 四 產業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及管理為建設局。 五 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 理為警察局。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工務等有關業務者,分由本府各有關 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有關機關辦 理。
中央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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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 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制之標牌。 六 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 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