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交通部 91.01.08 交路字第09000727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 聯結車者。 五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 外學習駕車者。 九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 駕車者。 十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十一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 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 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 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者。 五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第 28 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除依第 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罰外,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