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 94.11.28 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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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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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 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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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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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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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 安裝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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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者。 二 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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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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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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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一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者。 四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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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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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 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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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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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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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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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十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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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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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 百八十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