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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1.08.14 環署管字第354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行政 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 行。
  • 第 12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 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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