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3.10.27 法律字第1030351249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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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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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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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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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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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 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 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消防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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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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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1 條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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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 、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 、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 、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 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 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 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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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