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淑女噴霧防身器」,屬管制物品,非經內政部之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有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5.10.14. (75)警署行字第45546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0月14日
一、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警械僅限於警察人員、憲兵或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使
用,又同條列十三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
察機關沒入;查雷裕行之營業項目登記之「淑女噴霧防身器」為「瓦斯噴霧器」之一
種,屬警械之範圍,乃管制物品,其定製、售賣或持有,應經內政部之許可,否則,
即屬於法不合。
二、護衛用瓦斯噴霧器,因可達婦女防身之目的,俏為歹徙利用,則將成為危害安寧之犯
罪工具,影響治安,應禁止製造、販賣或持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