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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公處字第00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3日
    被處份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商品包裝盒之標示使人誤認為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檢舉內容略以:
    (一)檢舉人自一九八八年起,獨家代理日本○○產業株式會社(○○)
       ○○系列染髮劑,雙方關係至今仍存續中。
    (二)被處分人○○有限公司自稱○○染髮劑台灣總代理,於市面上強力
       販售,並於產品外包裝標籤黏貼「台灣總代理」字樣,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之規定。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說明,來函略以:
    (一)被處分人中文標籤一向委託「○○有限公司」代理印刷。
    (二)被處分人進口或代理之商品種類繁多,此次恐因印刷公司忙中有錯
       ,在排稿時,誤將進口商打成總代理,而所有印製完成之標籤,係
       直接送到被處分人新莊貨倉,而貨倉同仁未查即直接標貼出貨。
    (三)本案系爭商品被處分人之進貨量極微,現僅餘少量存貨,售罄即畢
       ,其標籤亦已重新印製。
    (四)檢附其他商品之中文標貼供參。
    三、 另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略以:
    (一)檢舉人所提供之商品包裝盒標貼確為被處分人所製作。該標籤係由
       被處分人委託○○有限公司所製作,印製好後直接送到倉庫貼於商
       品上,被處分人因未核稿,致有印製錯誤而未發現情形。
    (二)被處分人並未代理日本○○產業株式會社之「○○」系列染髮劑,
       而包裝盒上之「台灣總代理」係因印刷廠印製錯誤,被處分人未發
       現所致。被處分人進口商品多達一千四百多種,有些是代理,有些
       是平行輸入,故無法及時發現誤印情形。
    (三)被處分人係在本(八十八)年初第一次進口○○公司之「○○」染
       髮系列商品方開始使用系爭標籤,當時總共進口一百打(一千二百
       瓶),共有三組顏色。
    (四)被處分人係第一次進口○○公司產品,而因日幣上漲之故,至目前
       為止亦僅進口該批商品。
    (五)被處分人於接到本會通知函後,方知標籤印製錯誤,立即通知印刷
       廠重印,並於一週內回收重新貼上更正後標籤。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而事業若於商品或其廣告上,以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
      係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總經銷商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
      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即為上開法條中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而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本案被處分人並非日本○○產業株式會社「○○」系列染髮劑之代
      理商,卻於其所進口系爭商品包裝盒標籤標示:「台灣總代理」,使
      人誤認其具有一定之資格而與其交易,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雖辯稱,系爭標籤係因印刷廠印製錯誤,且該公司並於接獲
      本會通知後,立即通知印刷廠重印,並回收商品重新貼上更正後標籤
      等語,然其所為改正行為係在本會接獲檢舉後,且無礙其違法行為事
      實之存在。
    四、綜上,本案被處分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
      審酌該公司之行為動機、目的、預期利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
      程度、行為期間、所得利益、其營業規模、狀況、市場地位及其行為
      後之態度等情事,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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