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字公壹第880982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事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
八日第四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附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百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03.21. (八九)字公壹第八八0九八二一─00七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