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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膠(竹)筏重新調整指定其進出及停泊位置,業者拒絕之處理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07.30. 77 84366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7月30日
主旨:有關膠(竹)筏可否重新調整指定其進出及停泊位置,業者拒絕有無罰則規定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77.6.30七十七警安檢(三)字第一六二八一號函。
二、處理原則:
(一)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
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其目的在便於警察機關能有效掌握其入出,
實施安全檢查。原認定之進出及停泊位置,基於治安考量,並非不得重新指定,
惟應考量業者實際需要,避免解嚴後更增多管制,造成業者不便。
(二)水上運輸工具不從設籍或律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如符合國安法第六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則可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三)另本案因各沿海指定停泊處所環境及潮夕不同,各單位應依各轄區特性,自行邀
集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會勘同意,以兼顧安全與便民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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