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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參與前臺灣省政府○○廳○○處○○工程招標,借用或出租他人
投標文件參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2. (九十)公貳字第8813457-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2日
主旨:貴事業等參與前臺灣省政府○○廳○○處辦理之○○工程招標,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一日第四八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
)東機廉外字第七八九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揭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2. (九十)公貳字第八八一三
四五七-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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