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股份有限公司因參與○○醫院所辦理人工腎臟採購,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11. (九十)公貳字第8904778-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參標○○醫院人工腎臟採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案,業經九十年六月七日本會第五0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嘉市肅字第
八九一九七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11.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
四七七八-00六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