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參與○○醫院所辦理人工腎臟採購,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11. (九十)公貳字第8904778-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參標○○醫院人工腎臟採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案,業經九十年六月七日本會第五0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嘉市肅字第 八九一九七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11.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 四七七八-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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