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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2條、第4條第2項、第5條至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21條之1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3項、第6項、第25條至第28條、第31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3款、第7款、第51條之1、第52條第3項、第4項、第53條、第55條、第56條所列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21-1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3款、第7款、第51-1條、第52條第3項、第4項、第53條、第55條、第5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9條所列屬「輸出入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機關」管轄;第30條所列屬「動植物防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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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61號令修正公布第35、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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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4、25、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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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91號令修正公布第40、41、57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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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5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2條條文;並增訂第21-1、5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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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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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10月29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652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7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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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78年6月23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326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5條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產業發展類
民國 78 年 06 月 23 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2條、第4條第2項、第5條至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21條之1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3項、第6項、第25條至第28條、第31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3款、第7款、第51條之1、第52條第3項、第4項、第53條、第55條、第56條所列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21-1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3款、第7款、第51-1條、第52條第3項、第4項、第53條、第55條、第5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9條所列屬「輸出入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機關」管轄;第30條所列屬「動植物防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